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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

第十八品 细 行

[日期:2006-09-11] 来源:  作者: [字体: ]
 
    非沙门行之细行:有非行(谓不雅观儿戱等行),下劣行,不正命行。

    非  行
    一、如儿童之嬉戱:谓乐诸玩具、玩物,吹囗笛,戱仿盲人、跛人动作等。
    二、顽耍:谓翻筋斗、相扑、戱抛掷物、竞走。

 


    三、博弈:谓下棋、博胜负之猜测等。
    四、毁壊物品,如无故焚烧林木。
    五、嚣声:卖弄声调,说法作滑稽语。
    以上犯突吉罗(恶作恶说罪)。
    编造花鬘,亦在禁止之列。
    禁学横生学,禁宣说横生学。(横生学,似指一般非比丘之所应学。)如媚药、媚术、咒害、役鬼、卜测、炼丹等欺诈法术。

    下 劣 行
    如僧伽婆尸沙篇第十三戒说。
    非法结交在家人或破族姓人。
    一、结交在家人,馈送花菓。
    二、种花及编造花鬘,以悦乐在家人。
    三、谄曲奉承在家人等,入白衣家,作谄媚语,拥抱其子。
    四、除佛事外,供在家人役使,为之奔走作业,跟随出入。
    五、为在家人疗病(此指供役使之疗病)。
    六、受寄不合法物,如贼赃或违禁品等。
    右为突吉罗罪,僧众可予呵责、免职、摈出。
    又侵害损害在家人,有七:
    一、断其财益收入。二、令其损壊名誉。三、令其它迁。四、诮骂于他。五、破其和合。六、于他恶语轻贱。七、于他背约。
    正行比丘,不结交在家族姓,不供其役使,亦不侵害损害在家人。但亦须慈心资让彼等,不可对在家人,不闻不问。

    不 正 命 行
    不合理之求取活命资财,此有二种:一为世罪,犯世间法律之罪。一为制罪,犯佛所制戒罪。
    偷盗欺诈为世罪。若未证谓证,为男女作媒约,以求活命资财,虽不犯世间法律,但违佛制,名为制罪。例如向不应求与人,求其与物等,如:
    一、向不应求与人,非时求与。非在家亲里人,非自恣与,而向之求与。除失衣或被夺,得求与掩身。或病求与药。坐卧具,亦虽可求与,但须知足量。(非时求与,卽非佛许时。亲里卽在俗父母。自恣与,卽自恣可求与人,则可向其求与。)
    二、以财求财:谓与人小财,而望得大财。
    三、买卖贸易。
    四、医药治疗:佛禁比丘为人治病,似因下列情形:
    甲、不精通医药,而妄为人治疗。
    乙、被在家人役使治疗。
    丙、为求资财而治疗。
    丁、符咒神通一类不合梵行之治疗。
    许为之治病者:有法友、在俗父母、父母扶养人、维那,求剃度人父母之亲属、除婿媳,剃度师之父母婿媳,偶在寺住宿人等。但不得以此希求酬答。
    比丘得诸供养,应知量而用,莫令损害施主信心。例如自不食用,而分与人。托钵所得未食用物,制不许分与在家人,除分与在俗父母及诸法友。此非欲令比丘悭吝,但令施主护法,不退信心故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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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光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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