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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

第十六品 安 居

[日期:2006-09-11] 来源:  作者: [字体: ]
    安居期是雨季期,外出不便,故在寺安居三个月。称安居,或称坐夏(因亦値热季故)。
    安居期分二期。一称前安居,于印度历八月黑分一日(十六日)开始。一称后安居,在九月十六日开始。(为何制定二期?第九世僧皇,当解为因闰月之故,故可以迟一月安居。)
    雨季共四个月:为何不安居四个月,而安居三月?此则以最后月为作三衣期,又季末月少雨之故。

 


    安居比丘,房舍必有覆蔽,有门可开闭,不许住停尸屋、伞下、布幕、瓮(当指泥造房舍)、树穴。
    寺中掌房比丘,应在安居前,依安居比丘数,分与怺舍。安居比丘应净洁房舍,备飮用水。
    安居时所为何事?佛制须繋念,卽念住此三月。故定初安居日,僧众齐集诵言:
“我于雨季,依此寺住三月安居。”
    同在一处安居:所谓处,当何所指?可指毎一僧房,亦可指一寺,故又必于自房,各自诵言:“我于雨季,依此房住三月安居。”
    在安居期间,比丘不应外出。
    若比丘与商队同行,与牛车队同行,乘商船行,应于初安居日,自繋念言:“我于此安居。”
    若到达有比丘处,可就有比丘安居。若彼商队、牛车队、商船到达彼地,不再行进,可就有比丘处安居。
    安居期中,是修沙门行期,不许别定不公之规约,如不许读经、不许说法、不许谈话、令修头陀行。但许互勉读诵经律,劝令精进,望行头陀,不多说话,和敬无诤,不恼乱人。
    安居比丘,应在界内安居三月,至自恣日后,始可出界外。在安居期中,出界外过七日,则破安居。
    七日中繋念返界内,但因有险难不得还,亦可不还。又许自恣前七日,可出界外,不再归还。
    可过七日之事由,称七日法,有如左列:
    一、法友或在俗父母病,往省视疗护。
    二、因僧众事,如僧房舍颓壊,急须修补。
    三、护法施主延请,为増上彼信心而往。
    类似右三项诸事,亦可量情出界外。
    在安居期中,因险难不能安居而离去者,则破安居,但不破戒。险难谓如是等难:
    一、恶兽、盗贼鬼魅等侵害。
    二、房舍被焚或水淹。
    七、托钵难。
    四、无飮食、医药、外护、施主。
    五、女人或亲戚,多来访谈,或以财诱,欲破梵行,可卽出界外。又见所住界地,有无主之伏财,亦应出界外。
    六、他处比丘,不和敬住,为往彼地灭诤。
    比丘应诺在家人请安居,或约比丘同安居,倘若非故意不如请如约安居者,犯軽戒,须说罪懴悔。如故意,犯单堕及妄语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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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光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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