背景: #EDF0F5 #FAFBE6 #FFF2E2 #FDE6E0 #F3FFE1 #DAFAF3 #EAEAEF 默认  
阅读新闻

泰国大藏经律藏 戒律纲要

非 结 界

[日期:2006-09-11] 来源:  作者: [字体: ]

    若僧不自结界,则和敬共住之界,佛许僧依地方行政所定之界,而入居之,称为聚落界或村邑界,是同一住处,同一布萨界。
    以聚落或以村邑为界,则视僧之多少,及齐集之便利而定,但不许结离衣界。

    七树界(萨多阿婆盘多罗)
    于无人家之森林中,佛令于僧住处周围,结七树界,一树等于三公尺半。称为森林或七树界。

 



    水    界
    佛许在“一老人泼水所及处”结界,称为水界。水界有三:谓河、海、池。
    河:谓有水流之河。海:谓咸水海。池:谓止水之池。
    在水面结界:可在舟泊处或水上建筑物,而唱结界。不泊住之舟,不许结界。“一老人泼水所及处”,尝令人试之,约一公尺半,此则较森林界为小。

    第二十五品    执 事 僧
    僧众集住处,必有执事之僧,佛许僧众依各事设立执事僧。比丘之可选任执事者,不应有四种偏心:谓一、不因友好而偏。二、不因憎恶而偏。三、不因愚惑而偏。四、不因怖畏而偏。又须具有所执事之学识才干。
    旣依上选定已,应先告彼被选定比丘;彼比丘诺已,则在僧中作白二羯磨。又,一比丘可任多职。
    佛许立执事僧如下:

    一、掌  衣
    分三职,谓受衣、护衣、分衣,此三职可由一比丘任之。

    掌 衣 比 丘
    掌衣比丘,应知应受衣及不应受衣。应受衣,为施主供常住、供僧众、供安居僧之衣。不应受衣,为施主指定供某比丘之衣,除施主托代供任何一比丘外。
    掌衣比丘,应知应护衣及不应护衣。若施主供安居僧,应謢至解安居日。若所供不足比丘数,应藏护待足。若施主所供足比丘数,则不应藏护,应随时分。
    掌衣比丘,应知应分衣及不应分衣。又应知界,时,事,人等。
    界:若供一寺之比丘,则全寺现前比丘,皆同得分。若供一界比丘,而有二寺乃至多寺,为同利同法界,则各寺所有比丘,皆得同分。
    时:若安居期衣,则唯分与安居诸比丘,若分与客比丘,应先向安居僧众求许,若非安居期衣,应分与客比丘。
    事:卽衣。大多为雨水衣及安居期衣,应知衣质好壊?是何种布?是何种衣?毎种共有若干?若足分全寺,则先从长老起,以下依腊分与。若不足分,应先藏护。若只一衣或少衣,亦可分与劳作比丘或淡薄比丘。
    人:卽受分诸法友,谓比丘、沙弥,比丘得一分,沙弥得半分。若衣多,足毎位分,则平等分。
    施主所供解安居期衣,卽迦提那衣,应分与依制受分,在众中穿着比丘,不应入常住分。
    亡比丘、或亡沙弥之三衣,应由僧众分与瞻病之比丘、沙弥。

    二、掌  食
    分四职:谓分食、分粥(药物)、分果、分嚼食。此四职,可由一比丘任之。
    掌食比丘应无四种偏心,知应分食及不应分食。若施主所供之浆,为供客比丘食,供将远行比丘食,供瞻病比丘食,供香室食(供住其所建之房舍之比丘),如是诸食,皆不应分。又所分,必平等分与全寺全界比丘。
    分与有二种:一是施主来寺供养之食,一是施主延往其家之供食。
    经载食有八种:谓供僧众之食,供某僧之食;延僧之食;供舍罗之食;半月供之食;齐日供之食;黑白分一日供之食(毎月初一及十六日)。
    供僧众之食物,大多施主来寺,设食供全寺僧众,应平等分与,沙弥亦然。
    供僧众之食,施主自来,或令人送来,或请住持派比丘往其家带来,此则依腊全寺分与,周而复始。若施主毎日供僧,名为常供之食,则另依腊全寺分与,周而复始,与前同。
    延僧之食,施主延僧至其家供齐,若不限僧数,则掌食比丘定之。若限定五位十者,由掌食比丘依腊次派往受供。若施主指定供某某比丘,又附请四僧,则当由彼某比丘自延请,与掌食比丘无闗。但若彼某比丘托代延,亦可依腊代延。
    供舍罗之食,卽施主多位,各设食来寺供。又各书自己姓名于纸上卷成条形,合置盘中,供各比丘,比丘各取一纸,视纸上施主姓名,而受其供。同寺沙弥,亦应受供。若僧少而施主多,可延邻寺僧来受供,依腊次复供,至食尽为止。
    半月供;齐日供;黑白分一日供;与供僧众之食同。唯供食之时,各有所定之不同而已。
    分食又有另三种食,谓:粥、果、嚼食物。
    粥:为液体之飮用食物,非属固体饱食之物,与现在之咖啡,或可可粉同。佛对供此粥之婆罗门赞言:谓能止饥,能令风畅,利小便,助消化。故在佛世,似为早晨托钵前飮用,然后外出托钵。
    果:寺内所种植者,租寺园人所供者,施主所供者。应平等分与,沙弥亦然。
    嚼食物:除果外,诸根类食物,如芋薯、或甜食类等,皆须平等分与。

   三、 掌 住 处
    掌住处亦二职:谓分房舍、分床座,二职可由一比丘任之。
    若有多房舍,应一比丘分与一房;若不足,则毎房可分与二三比丘不等。同房住比丘,若小腊比丘,欲开闭窗户或读诵,须先求大腊比丘许准。
    分与时,经制在前安居期,后安居期,及过上二期后。
    安居期分与,为令于此房住安居。在安居期中,不许令彼迁往他房。
    过前二期后之分与,为分与诸于自恣后,仍欲续住至明年安居者。若比丘自恣后,欲往他寺住或返俗,则不必分与。
    房舍之分与,必正知彼彼比丘之徳腊。正如彼有无辅济山门之职。正知彼是义学比丘,则应与静处。正知是患病,则应与众隔离。然后依事理分与,则众比丘皆得其所矣。

    四、掌   工
    分掌:监工人之工作,沙弥之工作,建筑工作。
    卽修造寺宇等土木工作,若无工人,则用沙弥,故有掌沙弥之职。沙弥之工作,无制定何种工作,似为代替比丘所不可作之工作,如砍树掘土,种植树木,炊煑食事等。
    建筑则为寺内之新建筑,或修理土木工作,或寺方自建房舍、或施主供养,而由比丘监工。

    掌    库
    掌库分保管僧物,分与日用小杂物,可由一比丘兼任之。
    小杂物,谓药、针、刀、鞋、腰带、滤水布等。

上一页1 ..8910111213141516下一页  GO
责任编辑:光亮

推荐 】 【 打印
相关新闻      
本文评论       全部评论
发表评论


点评: 字数
姓名:

  • 尊重网上道德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
  •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
  •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
  •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
  •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