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僧皇 公拍耶跋折罗禅那婆罗娑亲王 御辑
黄谨良 敬摭译
第一品至第十品 比丘戒略释(略)
第十一品 护身
一、不应蓄长发,不应蓄过二月,不应长过二指量。
二、不应蓄须髯。
三、不应蓄指爪甲,应剪去令爪甲齐指肉。不应磨擦爪甲艶亮。(但污则令其净)
四、不应蓄鼻孔毛,长出鼻孔外。
五、不应去狭处毛,卽衣荫覆处及腋处。(但除病,为去毛涂药)
六、不应面涂粉。面涂粉水,(黄羌)涂面。面点色粉。不应身涂粉除为治病。
七、不应饰身。不佩用耳珰、璎珞、珠披肩、腰带、臂钏、手环、指环等。
八、不应照镜或其它类似物,观自影像。除因面疮伤,照镜涂药。
九、不应非地、非时离衣。
十、不应着俗家衣服,不应用俗家布被。
十一、不应割离狭处或近狭处二指量。
(原注:狭处指粪门)
十二、比丘应嚼齿木(应刷牙齿)。